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江华院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
检察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表示满意。大会认为,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
的转移,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
职能,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
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障我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日报》1 9 7 9 0 7 0 2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