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为了进一
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
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使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
正确地贯彻执行,以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
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人民日报》1 9 8 0 0 9 1 4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