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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
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
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
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
;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
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
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
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顺利进行。
(《人民日报》1 9 8 0 0 9 1 7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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