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
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整顿、加强社会治
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准确、及时地
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
步好转;依法妥善地处理经济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经
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
各种经济罪犯;继续整顿和充实司法、检察队伍,提高
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
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8 1 1 2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