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职权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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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
附: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条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四)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五)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
(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
(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九)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特赦;
(十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
(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
(《人民日报》1 9 8 2 1 2 0 5 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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