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
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
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2 1 2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