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 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 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2 1 2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