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
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叶剑英委员长主持的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实行拨乱反正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
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化建设需
要的社会主义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试行)和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批基本的和重要
的法律。会议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工作表示满意。今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动员全国各
族人民维护宪法的实施,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
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
步健康发展而努力。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8 3 0 6 2 2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