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
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安定
团结的政治局面更加巩固;我国同许多国家的关系进一
步发展。会议对一年来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要着重
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这是符合我国实际
的决策,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是可行的。会议
要求各级政府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
放思想,实事求是,继续探索,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扎实工作,把各项改革措施认真付诸实施,调动各方面
的积极性,克服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把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政府工作报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自主的对外
政策总方针和近几年来外交工作的经验,系统地阐明了
我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
国的友好关系,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合作,反对
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对外政策。会议认为,在今
后的外交工作中,要继续贯彻执行这些正确的政策。

  会议同意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和恢
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政策,认为这是符合包括台湾同胞
、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和共同愿望的。

  会议号召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努力开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争取各方面的工作都能
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三十五
周年这个伟大的光辉节日。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4 0 6 0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