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
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
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
。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5 0 4 1 1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