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 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 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 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 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5 0 4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