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
察工作的监督,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
并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而努力。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5 0 4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