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
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的名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少数
民族、华侨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8年1月底
以前选出。

  (《人民日报》1 9 8 7 0 4 1 2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