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 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的名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少数 民族、华侨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8年1月底 以前选出。
(《人民日报》1 9 8 7 0 4 1 2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