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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988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副主席;选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
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
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
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委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
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
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
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
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
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名额与第六届相同,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提名20人,实行等额
选举。
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名额135人,提名14
4人,差额9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实行等额选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
选举和决定的人选,除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外,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选票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
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选举票”两张。
七、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的人选,需投票9张
,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
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
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
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在选举和表决时,参加选举和表决的代表必须
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
少于发出的选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
发出的选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
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
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的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有的候选人得票数超过不
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入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获得全
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委员的名额
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获得全体代表
过半数票的当选委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得票较多的另
提候选人(差额数不低于缺额委员名额的5%),在第
二天进行补选;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
的人数仍然少于应补选的委员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
待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表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组成人员的人选,如有的人选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
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进行投票表决;如得票数仍
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
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本次会议的6张选票和3张表决票采用电子计
算机计票。代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写票和投票。如
计票系统出现意外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改由大会工作
人员计票。
十一、选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
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选举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票,决定国务
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的限制,只印汉字,
不能印7种少数民族文字,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
人姓名、国务院各部委名称和人选姓名,另印少数民族
文字对照表,与选票和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
以便对照写票。
十二、大会设监票人31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
),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
、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三、会场共设票箱2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
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四、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
后主席团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或者表
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计算的实际投票张数
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
是否有效。
十六、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
举或者表决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七、本选举办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人民日报》1 9 8 8 0 4 0 3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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