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
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
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
、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
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
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
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遵照宪法,
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
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
的联系,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
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人民日报》1 9 8 8 0 4 1 4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