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会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议会议决定成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 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并公布。
(《人民日报》1 9 8 8 0 4 1 4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