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会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议会议决定成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
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并公布。

  (《人民日报》1 9 8 8 0 4 1 4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