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
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
工作报告。认为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做了许多工作,尤其
是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
权,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充
分重视代表的批评和建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要加
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关的法
律;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
作,使监督程序化、制度化;密切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
设,进一步稳定社会环境,促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任
务的完成而努力。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8 9 0 4 0 5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