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
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
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
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1 9 9 0 0 4 0 5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