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 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 ,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9 0 0 4 0 5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