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
生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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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
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百分之二十五
专业界 百分之二十五
劳工、基层、宗教等界 百分之二十五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9 0 0 4 0 5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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