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决议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
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并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将兴
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
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对已发现的问题要继
续研究,妥善解决。

  (《人民日报》1 9 9 2 0 4 0 4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