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
有关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
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名额相同。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
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
67人。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
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人。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
3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七届的比例。

  七、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
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1月底
以前选出。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9 2 0 4 0 4 第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