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
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
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
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
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
人士,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 9 9 3 0 4 0 1 第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