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 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 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 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 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 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 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 特区组织实施。
(新华社北京三月十七日电)
(《人民日报》1 9 9 6 0 3 1 8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