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
辖市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
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
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
的调整。(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人民日报》1 9 9 7 0 3 1 5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