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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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
第七条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
第八条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
第九条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
第十条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
第十一条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
(《人民日报》1 9 9 7 0 3 1 5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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