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关于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
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
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
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
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
是富有成效的。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
,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
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
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
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
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
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
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
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
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
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
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人民日报》1 9 9 7 0 3 1 5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