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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活
动得到很快发展。据初步统计,从1979年到1997年仅经侨务部门
登记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捐赠额就达400多亿元人民币。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九次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草
案)〉的说明》时说,为了鼓励和规范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
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公益事业捐
赠法是必要的。
张春生说,《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对捐赠财产的监督管理
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受赠人的管理。受赠人接受捐赠后,
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
善保管。二是政府监督。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财务
进行审计。三是捐赠人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
如实答复。四是社会监督。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向
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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