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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对受赠主体
的范围、募捐的程序、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对捐赠的优惠措
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专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审议,气氛热烈
。他们认为,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受赠和募捐活动,保护
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
发展。
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
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困难的社
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事业;(四)其他社会
公共和福利事业。”张皓若委员说,该条对教育、卫生、公共设
施建设等社会公共事业予以了“非营利”的限定。但如何区分“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对于确定本法的范围十分重要,应
当予以明确。
宦爵才郎委员说,草案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对捐赠者予以
税收方面的优待。但其法条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
难。他建议对捐赠的优惠措施规定得更具体明确一些。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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