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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者争
相发言,气氛非常热烈。他们就招标投标法的名称,招标的范围
,中标项目的转让、分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问题展开了
充分的审议。他们认为,制定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
法制轨道,有利于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保证项目质量,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有的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本法的范围只限于
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而实际上招标投标的项目不仅仅是工程建
设方面,还包括科研项目、设计项目等方面。在实际当中,设计
项目中的问题就不少。所以,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工程建设
、设计、咨询、大型设备引进、科研等项目。
草案第五十二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轨行为的,“可以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资格”。有的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够严厉和严格,建议改为
“应当取消其评标资格”。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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