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5日讯,今天下午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
时呼吁,改善会计方面的执法环境,从体制上解决问题,增加对
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谢颂凯委员说,关于会计法第2条应加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企
业公司和财政拔款事业单位财务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成审计师事
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要求,目前企业单位违反会计法的问题很突
出,尤其其中很多情况下单位会计人员和负责人员利益是一致的
,因此,会计法中仅仅限于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加强管理是
无法减少违反犯罪的倾向,建议在本法中增加外部审议的要求,
并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师事务所职责及法律责任作出法律
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继松:1、我们目前的会计
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会计受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有时很难依法
履行会计职责。可否考虑会计人员由上级单位指派。2、目前,财
政、会计方面造假和财政空转等现象。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在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中,单列一条规定单位
领导指使造假帐的责任,加重处罚。
张怀西委员说,会计法是非常重要的法,但他对会计业务本
身操作规定较多,但对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尽职责的监督的职能作
用讲的少,惩治腐败有很多监督的办法,但归根到底是会计监督
,多年来财务监督,会计监督是不少的,财务受理失控、造假、
贪污、挪用和分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法应当适应惩治腐败的新需
要。
张肖委员说,会计法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了10种违法行为,
但对企业、单位有经济业务方面的活动,但不记帐的行为似乎没
有规定。建议研究在法律责任一事中有所体现。
朱育理委员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由于多种原因促
使企业作假帐的情况很多,其危害很大。企业虽得到了一些小利
,但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害。因为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是国家制
订政策的依据。因此会计法修订草案加大对作假帐等惩罚力度是
非常必要的。作假帐和单位行政领导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法律
责任中应加大对总会计师和行政领导的处罚。
李淑铮委员说,现在多数会计还是秉公办事,不愿作假的,
可是他们又是受行政领导管理,身不由己。为了纠正会计工作中
的作假现象,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第一章总
则第5条后面加上“鼓励、保障秉公办事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
遇到行政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迟海滨委员说,修改的重点放在“治假”方面。目前企业造
假帐的情况比较多,国有企业造假帐,是领导人为了取得虚假政
绩;非国有企业造假帐,是为了偷税,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法
律责任太轻,修订草案这方面总有改进,还似有不足,应加大处
罚力度。
徐敦信委员说,会计法修订草案总的很好,会计制度能否得
到执行,除会计人员外,单位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重大,应该对会
计人员秉公履行职责的予以保护。但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是明
知故犯,如事后无举报表现,不宜从轻,建议对惩治违反会计犯
罪的决定草案等4条作适当修改。
卢邦正、朱相如委员说,建议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
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部派出,会计对派出单位负责,其个
人一切待遇由派出单位提供,会计就无后顾之忧。同时会计若违
纪违法,或不配合所在单位可以向派出单位提出,并由派出单位
进行审查或更换。对于小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不设会计,
承包给法定的会计事务所来承担。会计事务所则按会计法办事。
这样做,将会计法的执行者,能独立。这才能真的做到依法办事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会计,就是这样操作的。我们也应借鉴、
学习。
杨振怀委员说,因为会计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是在单位负
责人的指使下所为。建议改为由上级单位或各级政府财政、审计
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权。
吴长淑委员说,现行的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带有
普遍性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证会计
帐簿、财会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
的基本原则。但现在造假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帐实不符的
现象相当严重,而且手段也比较隐蔽,很多都是单位负责人指使
,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干的结果企业虚盈实亏,领导人政绩上去了
,但企业亏损,国家受损失。现行的会计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约
束力不强,规定得都比较原则,操作性差。这次修改草案中,对
会计法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
感到还不够。比如,会计机制、会计工作人员对违反会计法的行
为,依法向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枚举而得不到及时查处,造
成后果的,对这些部门在追究法律责任,但修改草案中没有这方
面的规定,使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权缺少法律保护。建议增
加这方面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