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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专题报道


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综合)


  本报6月25日讯 今天上午常委会继续分组审议。在审议海洋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与会者对有关管理机构方面的规定和问
题发表了许多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

  毛昭晰委员说,海洋污染是一个大问题。浙江省海洋面积比
较大,是整个浙江省陆地面积的2倍。丹山海域的污染相当严重。
关于海洋污染问题,浙江省的广大老百姓非常关注和重视,因为
海洋污染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迫切希望保护海洋环境,
防止海洋污染。从我走访的单位来看,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对
海洋环境的保护,希望不要多头管理。

  王明时委员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十分必要。我认为立本
法的指导思想应是保护海洋,但我看了本法后,感到保护措施不
力,而罚款谈的很多,建议修改时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要
把本法授权监督部门收费的法律。

  收费、罚款故然是一种防止污染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也
可以对肇事单位起诉,追究沿海地方行政长官不依法保护海洋的
责任,针对地方保护制订一些条款,似乎更积极些。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江小珂同志说,我就经济管理方面提点
意见。这是一个十分繁杂的大系统工程,各部门依法各负其责,
分工管理十分必要。但必须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协调,
否则,要么互相脱节各行其事,要么互相重复,事倍功半。在总
则第6条中虽然明确了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等职
责,但在第1款和第2款及其它各章节中规定的环保和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则是按照地域划分原则作出规定的,环保部
门管陆源,海洋部门管海洋;而对于涉及陆源和海域的整体环境
管理问题则没有按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划分。如海洋环
境规划、海洋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污标准等(第7、8、10、11条
等)。总之,希望能对管理体制问题十分慎重,全面衡量,作出
适合的抉择。

  高德占委员说,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应由渔政渔港登记
管理机构负责。他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1、渔业水域是水生动植物赖以生存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能力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
理,并且现在已经对渔业水域实施了监督管理。

  3、明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权
,符合国务院批准农业部的“三定”方案。

  具体修改意见为: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渔港水
域内非军事船舶、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和渔港水域
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
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监视,制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
、监视规范和标准。

  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污染
事故,或未按本法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
失的,或污染、破坏渔业水域环境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责令赔偿渔业资源
损失并处以罚款。赔偿金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改善
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张连忠委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渭田说,我们现在还
有重陆轻海的思想,不注意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污染也厉害,
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要防止海洋污染。对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我们缺乏一个统一领导和规划,各自为政,造成混乱,
效益不高,甚至破坏浪费。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蔡仁山同志说,修订海环法要重视解决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几个主要问题。在我参加执法检查中,反映
较多的问题是环保观念上的“重陆轻海”偏向问题;综合治理问
题;海环有关机构的职能交叉和重叠问题(即群众反映的五龙闹
海问题),这些问题应能在修订中得到较好的解决。

  我认为这次修订海环法,对上述三个问题要能够比较好的体
现三个结合:1、在海洋环境的管理上,要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统
分并重。2、在污染防治上要陆、海结合,以防治陆源为重点。3
、专项防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修订草案还有些问题没有完全明
确:一是有三项重要职能留给国务院规定;二是罚款数额由国务
院制定。前者显然是部门之间有争议,没能协调一致,后者则有
困难。我认为,这次修订的较多,应当尽量使法律的内容完善起
来,尽量不要留下给人们说三道四的议论,使执法者便于操作,
防止扯皮和减少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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