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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武侠
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是今天上午组审议的主题,李鹏委员长
按时来到第一小组的会场。
这部法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后,经各方征
求意见,作了十二项修改,在座的委员有的就是参与修改的专家
,然而他们没有丝毫的懈怠,仍然逐字逐句,认真审议。
法律草案的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
用…‘公司’字样”。许多委员对这一规定提出了异议。
有的委员认为,在我国许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为公司已经是
既定事实,再要改掉,容易造成混乱,并且把企业称为“公司”
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如果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称“公司”
,很难与国际接轨。有的委员还提出,港澳台的个人独资企业在
内地该叫什么呢?
李鹏委员长认真地倾听看委员们的发言,并不时作着记录。
随着讨论的深入,为了弄清作出这项规定的原委,委员们提
出要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来作一个说明。话音未落,法工委
副主任卞耀武同志已经来到会场。原来,正当大家讨论热烈时,
李鹏委员长早已专门派人去请专家了。
从卞耀武同志的说明中,委员们得知,规定这一条款的主要
原因来源于公司法
而委员们经过进一步讨论,仍然认为,把个人独资企业称作
“公司”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不矛盾。
朱育理委员发言说,企业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等问题比较
复杂,不能只作简单的界定,要而作透彻的研究,因为这是部重
要的法,会产生很大影响,一定要慎重。
委员长的认真和委员们的执着使审议过程紧张而热烈。
审议结束时,李鹏委员长特意嘱咐法工委的有关同志,一定
认真研究委员们的意见,对法律草案作出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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