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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
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的一般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
的代表联 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
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
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
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
会议主持 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
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
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 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
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
或者1/ 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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