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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武侠报道: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强化了个人独资
企业的守法信用原则。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经
过了两次审议和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基本适应当前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的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
存在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应当限制这种行为,提倡诚实经营,讲求信用,因此法律委员
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一款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根据常委委员的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
行活动。”张绪武说,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个人独资企业
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负的是无限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应当要求它的名称与其自身的责任形式
和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以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
混淆,也防止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
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从事的营业规模相符合。”同时,
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二千以下的罚款。”
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在有关会计的专门法律中对企业
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等事项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有关个
人独资企业会计管理的规定应当与之相衔接。因此,法律委员会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
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关于法律责任,依据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法律委员
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
法第十九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
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绪武还就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时间等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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