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一步明确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武侠报道: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市议的招标投标法草案,对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招标投
标法草案经过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内容已比较完备,各项规定是
可行的,能适应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当前需要,基本成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今天向大会作关于招
标投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

  顾昂然说,有些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二次审议
稿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规定得更明确。因此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有些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
种招标方式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采用邀请召标方式的,
应当有必要的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关于科研项目的招标,法律委员会建议
增加规定:“依治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
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还就投标文件的保存,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行为的
处理等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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