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玉作气象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
气象法规定有偿服务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的常委会上,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作了这个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的汇报。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气象服务应当以公益性的无偿
服务为主,但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满足一些特定用
户对气象服务的特殊需求,也为气象事业的改革创造一定的条件
,气象法规定有偿服务是必要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进行了初步
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认真研
究常委委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两次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
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但大家对草案第四十
条的规定持有不同意见。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气象台站和气象科研、教学
单位可以从事气象有偿服务,从事气象有偿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
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周克玉说,对这一规定在审议中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家以事业费支持气象事业
的发展,气象服务应当是无偿的,搞有偿服务不妥当的;另一种
意见认为,气象事业主要由国家投资,公益性的气象服务应当是
无偿的,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象服务的需求范围不
断扩大,单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对气象服务的特殊
需求,为了开拓气象服务领域,应当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从事
专业气象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有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弥补经费
不足。还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气象信息是科技信息,对它的使
用和获得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我国的专
业气象服务,逐步进入市场也是一种趋势。

  为此,法律委员对气象草案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第四
十条修改为:“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
气象有偿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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