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宗宾作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
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清除司法腐败须有法律保障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武侠报道: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
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越权办案、违反诉讼程序
办案,以及各种司法腐败现象反映强烈。司法机关按照现行法律
规定,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纠正了一些错案,但群众还是不尽
满意,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司
法工作中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方案也有增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
委员会、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完善监督法制的精神和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方法规划总结经验、听取意见,经过多次论证、修改,
形成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草案)。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就
这一规定(草案)向九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情况说明。

  侯宗宾说,草案明确规定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和规范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候宗宾说,草案把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五
个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的原则;事
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
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原则;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应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

  候宗宾说,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对象是审判
机关和检查机关。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有三
个方面:一是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提出后,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二是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的、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止的;三是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侯宗宾还就草案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对
有关人员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
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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