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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月24日讯 记者武侠报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扩大,特别是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海洋事业将有进一步的发展
。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
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结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最
高人民法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
国光,就这个法律草案向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情况说明。
李国光说,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建设进
入了一个新阶段,而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程序法作保障。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是海商法颁布施行之前制定的,无法为实施这些专门
的海事法律制度确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不
配套,给海事审判带来了困难。尽快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使海事诉讼方面有法可依已是势在必行。
李国光指出,制定特别程序法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要
求。海事案件涉外性较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案件逐年增
多,所作出的裁判需要外国法院承认执行的比例较大,但我国对
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利益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以确定我国法院对海事案
件的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海事审判实践表明,民事诉讼
法不能完全满足海事诉讼的要求,而且有些规定还制约了海事审
判特殊程序的适用。因此,制定特别诉讼程序法也是对民事诉讼
法的必要补充。
李国光说,随看海事审判的迅速发展,新的程序问题层出不
穷,向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有关海事审判的程序性规定,已不能
适应审判实践需要。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在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性
规范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和完善
,以有利于海事审判的进一步发展,更有力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
和公正性。此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草案)》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三条,主要内容为:总则;管辖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
;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
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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