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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今天下午,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审议
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
大多数委员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草稿把大家提出的意见基本
吸收了,已基本成熟,赞成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大家对一些条
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张怀西委员说,草案关于“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
规定在条文中体现得不够。建议增加“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
权益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奉恒高委员说,第39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
权益的法律责任,这很重要。但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因为,
当前个人独资企业普遍存在:一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时
可以辞退职工;二是不给予交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不按时发放工
资,有的甚至6-7个月都不发工资;只发放生活费。职工的生活福
利无法保障,但又投诉无门。
蒋树声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个法中总的感觉还
是基本上是规范方面的内容,从总则到具体的条文很少能体现鼓
励、保护和扶持,特别在总则能否加一条加以体现。
朱育理委员说,依据宪法和党章,党组织在个人独资企业里
肯定是应该也可以建立的。如何在独资企业里发挥党员和党组织
的作用,是个新的课题,应在党内发个文件加以解决,不必在该
法里写。
沈辛荪委员说,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共党员的活动的规定
,没有实际意义,可以取消。
黄保欣先生说,独资企业法草案对独资企业没有规定特别优
惠是适当的。独资企业可能是过渡,它发展起来后会成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形式,也可能长期是小经营,很多问题有民事法规范,
不会有大问题。现在的草案对独资企业有些基本规定,是可以接
受的。
普朝柱委员说,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引导、鼓励、支持非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建议本法的宗旨、目的与十五大精神一致起
来。建议在本法中强调三方面内容:1、在政治上体现出对个人独
资企业的鼓励、扶持,而不要将其打入另册;2、在土地使用、贷
款、税收等方面赋予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平等的待遇,不要
采取岐视政策;3、禁止向独资企业乱收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解除投资者后顾之忧。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个人独资企业法究竟如何体现鼓励和保
护个人独资企业非常重要。47个条文中,鼓励的基本上没有,保
护的只有5条。建议加一条国家鼓励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经营,健康
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姜春云副委员长说,草案应当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
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侵犯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和行为应
当追究和制裁,需要强调一下这方面的内容,讲得更充分一些。
虞云耀委员说,1、总则中规定的立法原意要按党的十五大的
精神,体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2、
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已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建议将草案第7条修改为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依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开展活动。”
童傅委员说,十五大文件对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已经说得很明
白了,建议在草案第1条充实鼓励私有企业、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地
位的内容。
梁广大委员说,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个人具有强大的经
济发展潜力,是潜在巨大的经济增长点,当前改革正向纵深发展
,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则有利于减轻国家的就业压力和
有利于国家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应充分看到个体经济的好
处,不光看他有些不良一面,而消极对待。所以建议:1、本法第
1条明确写进“鼓励、支持、维护个人投资企业”的内容。2、建
议本法第2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冠以使用“公司”、
“集团”等名称,前次不少委员发表了不少意见,应予以明确为
好,以便操作。
任正隆同志说,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应体现出对个人独资企
业的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基于这一目的,建
议第三产业20条第9项增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离开该
企业后,如原企业要求,不得在若干年内从事和经营与独资企业
相同技术的产品,”以保护独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因
为许多家庭式小企业赖以为生的是祖传的或自己的一些小发明。
其次,建议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有更明确的规定,因为个人独
资企业的收入即是投资人的个人收入,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
税一种即可。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个体工商户按本法申办独资历
企业。
严克强委员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怎样区分?这个
问题很重要,应该将这个问题讲清楚。我们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
应从鼓励的角度出发但从本法内容来看,限制多于鼓励,原个体
工商户不愿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陈心昭委员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应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规范管理,二是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一章中整个内容都是针
对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侵犯企
业利益的还相当普遍,建议加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第25条以及其他侵犯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由其上级
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毛达如委员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双重税赋问题,上次讨
论已提过不少意见,三次审议稿中没有说明和采纳,对这个问题
应慎重考虑。要有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2、目前农村的乡镇企业
不少起码在转制重组,过去是集体企业,现在由农民个人收购经
营,有些企业已纳入工商管理,这类农民独资企业仍然属于乡镇
企业范畴,这次个人独资法通过后,这类农民独资企业怎样登记
管理,应防止发生跳出乡镇企业法规定的对农业回报的行为。建
议协调好乡镇企业法与个人独资法两个法律的有关问题。
黄长溪委员说,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1、本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赋回避了;2、个体工商户是要重新
登记?怎么登记?根据本法个体工商户根本不愿意登记为个人独
资企业。要怎么办?法要有明确规定。否则,难以实施,起不了
“规范”的目的。
杨国庆委员说,1、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
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他实际上并非企业,更非法人,对其征
税是不合理的。建议仅征个人所得税即可。2、有关假冒伪劣问题
。实际上假冒伪劣是个普遍问题,不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有,其他
企业也有,这其中还涉及地方保护问题。而第4条规定的内容,对
制止假冒伪劣显得力度不够,而仅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又显得不合
理,建议修改。
张寿委员说,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个人独
资企业的发展,此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双重税收问题(即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三审稿中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关键问
题,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否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不鼓励个人
独资企业的发展,而是起了相反的作用,这一点希望慎重对待。
张皓若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4条第2款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之规定,在此法中没有
明确应纳哪些税,建议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后,相关的税法应
当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出台。
厉以宁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既然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
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规模都比较小,所以应在本法中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本法实施后,许多个体
户都要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纳税问题如果不在本法中说清楚,
必定阻碍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王幼辉委员说,我们定了这个法,对独资企业而言无非是一
支持,二保护。但是怎样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呢?我了解一
个搞眼镜的企业,他告诉我一共有6个管理部门来管它,也就是要
向它收税。如省、市计量局、工商局等。特别是省辖市,省里的
部门要管,市也要管。因此要想创造一个良好环境,我们政府职
能部门必需精简。现在,独资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与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应适当增
加对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以便实际中容易操作,
以达到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目的。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对独资企业,国外的规定比较宽松,而
我们草案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控制得比较严,与市场
经济的发展不太适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可以放宽,
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应当从严。
戴证良委员说,上次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案时不少委员提出
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双重收税问题。但法律委的审议报告中根本未
涉及。如果在本法中难以规定有关内容,建议在通过本法时国务
院同时颁布一个条例,解决双重税收问题。关于建立工会问题,
这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很重要。但实践上很难做到,因为个人独
资企业一般雇佣工人数量较少难以建立工会,建议改为“依法参
加工会组织。”
朱添华同志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好理解,尤其是华侨委托其
亲戚在国内的投资如何适用该条的规定?投资人是国外华侨,国
内亲戚是受托人,投资人在国外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似无法承
担无限责任。
滕藤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中关于党员按党章进行活
动的规定说得很含糊。党员按党章活动是不言而喻的事,这里实
际上是独资企业中能否、应否成立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进行活动
的问题。这一条不如改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组
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朱相远委员说,共产党员任何时间、地点都要按照党章进行
活动,没有必要用法律来规定。
徐敦信委员说,1、草案三审稿中增加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
党章办事条文,我认为不要为好,因为党员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应
按党章办事,故建议删除。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会计核算,
在实际中很难做到,因为独资企业规模很小。
王涛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中共产党员如何活动是受党章约
束的,党员在私营企业中或者其他任何岗位依照党章进行活动是
不言而喻的。因此法律草案中可以不写。
李道豫委员说,法律规范的对象是公民行为。党员作为公民
,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但法律不应规范党员按照党章进
行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 法律不应区别党员,非党员。
陈建生委员说,在中共中央对党组织在私营企业的活动没有
明确的规定之前,在私营企业中党员的活动写进法律里是否合适
?
张序三同志说,不少私营企业里党组织建立起来了,活动也
搞得不错。我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可以不写。这个问题应由
中央组织部来解决。
蔡仁山同志说,按党章规定,3人以上的党员可以成立党组织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党组织,它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相
互关系又应怎样处理?如,国企中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而在独资企业中显然是不能起核心作用。又如,如果成立党小组
,小组活动内容是什么也不好处理。这些问题建议由党的组织部
门经调查研究,立法就不要写了。
李伯勇委员说,公司法中对党基层组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党员人数很少,他们如何活动,要明确规定有
好处。否则,这些党员会不起作用,甚至明存实亡。至于党员开
展的活动内容很广泛,比如过组织生活,宣传党的主张,向不良
现象做斗争等等。这样能发挥党员应有的作用。
张毓茂委员说,在任何领域中共产党员都依照党章活动,这
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要写,应写明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要不要建立
共产党组织,党组织在这里发挥什么作用,与资方处于怎样的关
系。这个问题很现实,也很复杂,是不能回避的。有的同志说,
这是一篇大文章,而要深入探讨,认真研究。这种见解当然是对
的。不过,我认为在这部法里,我们应当依据宪法,遵照党章和
马列主义原理,把一些基本法则写清楚,这是应当做一也能够做
到的。
张边忠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7条建议改
为“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活动,由中央另作规定”。
侯宗宾同志说,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第7条,建议修改为:
“依照党章建立党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现在个人独资企业
中,有的已经有党组织。有的企业里党组织开展活动困难的也有
。另外,党员也可在工会组织里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王明时委员说,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审稿对以前审议中常
委提出的许多意见根本没有反映,如双重收税问题,是否可用公
司名称问题,独资企业法权益问题等等。在审议结果报告中都没
有解释和回答。规定了许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而对权利的保障
很不充分。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苏昌培同志说,立地的根据
很重要。十五大以后的法规要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个
人独资企业法草案的几次修改稿都没有充分反映十五大保护和鼓
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古华民同志说,建议在个人独资企
业法草案通过以前先征求一下个人投资者的意见。如果本法制定
得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不会将投资的企业登记为个人独资
企业,则继续当个体工商户,受个体工商户条例规范。
于兴隆委员说,个人独资小企业是没必要建立工会组织,个
人独资企业中的党员不太多,好多个人独资小企业党员更少,又
无基层党组,党员的组织关系都统归街道办事处党组织管理。因
此在目前初级阶段,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会逐步发展壮大,所以
正处于过渡阶段。建议在本法内先不要写有关工会和党员活动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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