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审议气象法草案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分组审议气象法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玛委员说,人大在立法过程中
应当是“铁面无私”,要坚持原则。如果气象法草案与其他法有
抵触,就应当进行修改。我赞成上次会议审议时多位同志提出的
“部门色彩较浓,过分强化气象局的行政管理职权,而对气象局
的义务及责任规定的不够”等意见,希望再作修改。

  江村罗布委员说,1、气象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的职能行
为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但对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特别是
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相对薄弱。虽在各章中有所提及,
但不系统、不全面,建议单列一条,予以规范。2、关于气象有偿
服务问题,有偿服务可以,为了避免一哄而上,乱开口子,建议
有偿服务的范围作一个原则性规定。也便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杨振怀委员说,关于气象有偿服务问题,从水文情况来看,
过去的水文资料是公益性的大家共享。每年还都汇编成册,为科
研、教学提供了大量的帮助。自从有偿服务以后,不仅不再把每
年的水文资料进行汇编刊印,而且资料变成了保密的了,使大量
的有资料变成了死资料,鉴于此,应该明确国家基本站网与地方
或部门专用气象站之间的关系,综合站与专业站之间的关系,尽
可能实行资料共享。不能因为一些单位的眼前的营头小利,影响
了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事业的发展,不仅民用需要,而且国防
建议也非常需要,如果资金不足,国家应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资
。电视台气象广告收入,应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分出一部门来给
气象部门。气象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应当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
开,否则,无法实行公平竞争。法中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专业气象
站观测资料必须报给各级气象局,而各级气象部门的观测资料并
给这些需用资料的部门,希望平等互换使用国家拨款取得的气象
信息资源,是属于国家资源,希望能共享。

  奉恒高委员说,2、关于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问题。在草案迪
3条、第4条讲到了这个问题,但讲的比较含糊,事实上,气象部
门是实行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
体制,有关的事业经费是由中央气象部门逐级下拨的。为此,我
建议:一是把气象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以气象部门为主的体制在
气象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事业经费极其投资主要应
有气象部门负责。

  王幼辉委员说,据我了解,例如河北省,基本上每个县都设
立一个气象站,河北是一个多地少的省,6500万人,人均1亩多地
,一个县50-60万亩土地,需不需要一个县搞一个气象站,县气
象站无能力搞天气预报,但能测定地温、气温等有关农业生产的
事。因此应该按实际情况以片来划单位,几个县合起来建立一个
气象站,集中物力、人力、财力,来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不需要
几十万亩地就搞一个气象站。这条意见已在第8条第2款中有所描
述,但将来具体操作起来,要注意这一点,希望省气象局根据省
情来具体安排。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陈素芝同志说,气象法草案二次审
议稿修改得好,但有几个问题:1、第1条,应及时、准确,但有
的地方存在瞒报现象,如前些日子气温高时往往最高就报到40℃
等等。2、关于有偿服务,不能滥收费,要把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
区分开,若收费,要明确全国统一价格。3、县级气象站要按地区
建,国家统一把关,否则浪费人力、物力。4、气象总局对下设的
气象局、台、站要给予培训、帮助指导,以利提高水平。

  布赫副委员长说,气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有偿服务的
条款我建议不写为好。因为气象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不宜进
行有偿服务。

  童傅委员说,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也不应由气象部门管,否则
,与环保部门的职能冲突。这个法的重点不是如何开展有偿服务
,而是要搞好公众气象服务。

  毛达如委员说,公益与有偿服务的内容应界定并规范一下。
我同意气象服务应以公益为主。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振东同志说,气象事业主要是
一项公益事业,气象信息的提供应当及时、准确,为人们生产、
生活服务。气象法应该很好地体现这些原则。1、建议取消第22条
中的“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
事业的发展。2、关于有偿提供、气象信息的问题,应当严格限定
范围。应当是有特种需要的单位自愿获取有关资料时可采取有偿
办法。”

  严克强委员说,关于气象部门有偿服务问题我很同情气象部
门的实际困难,但不能在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有偿服务,以避免其
他类似部门攀比。建议由国务院研究、制定一套办法,把气象部
门的高科技人才组织起来,剥离出去成立经济实体,走高科技、
产业化的道路,然后,再以此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国家应加大对气象部门的投入。对于有偿服务问题,哪些是公益
性?哪些是经营性?在法律中无法界定,也没有必要进行界定。

  毛绍晰委员说,中央气象局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省市天气预报
时,应播放各省市有特色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或文物古迹的画面
,通过这些画面,使人看到祖国的伟大面貌,对广大群众进行爱
国主义教育。但是现在每天看到的除了布达拉宫之外,几乎都是
商业广告,不是这个商厦就是那个企业,商业气息十分浓重。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气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条第4款规定
“气象站在确保公益气象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
服务。”在这里应把“公益气象服务”和“经营性气象服务”明
确给予界定。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气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改得不错,部门
色彩淡化了。我针对有偿服务问题谈点意见。1、气象服务分为公
益服务和有偿服务两种。公益服务应界定清楚,其余的是有偿服
务。2、政企应分开。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开展有偿服务,气象站和
科研部门可以搞有偿服务。3、气象资料原始数据的提供应是无偿
的,只能收成本费,要明确规定只有将原始资料加工后的成果,
才能用作有偿服务。4、有偿服务不能垄断,要有竞争,不能有气
象部门包揽有偿服务。5、利用气象信息取得收入的单位应拿出一
部分支持气象事业,这也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历以宁委员说,1、气象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资金投入,因此
,在以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展有偿服务,但应划清
界限,哪些服务是无偿的、哪些服务可以收费。2、对气象预测中
造成的技术性错误,在目前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下是难以避免的。
如果是工作人员渎职而造成的重大失误,应给以处罚。

  张寿委员说,我对有偿服务的现象表示担心,就怕其无限膨
胀,建议应该有严格的、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明确属于商业性
的服务项目才能实行有偿服务。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罗富和同志说,在气象法草
案二次审议稿里有有偿服务一条,建议对什么是有偿服务给以界
定。如,农业科研需要气象资料,这是否属于公益性的?又如,
灾害性气象预报是否属公益性的。

  叶叔华委员说,气象资料已成为信息的一种,除公益性服务
之外,还正在发展对特殊用户的服务,如沿海船舶、飞机导航上
的数据,(有外商及本国用户)等。第3条第2款应补充:为全国
气象服务的设施,应有国务院提供经费,以免误会为只是由地方
政府提供经费,实际上,以负责为华东几省服务的上海市气象局
为例,每年从中央和地方得到的经费,仅是该局支出的1/3,主要
的支持,还是由他们自己努力开拓市场而来,这种情况,可能对
全国也差不多。所以应当在努力办好对公众的公益性服务,为政
府决策,经济建设服务之外,还可以鼓励各地气象局、台,努力
发展气象信息产业。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同志说,气象应当依法开展有偿服
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本法中没有如何开展气象有偿
服务的有关条文,建议增加一章有关有偿气象服务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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