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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
朱育理委员说,国有企业搞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计人
员素质不行,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会计知识掌握不够。而且由于
缺乏一个完善的会计法,特别是会计监督不力,企业做假帐的现
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领导人员致使会计人员做一些针对性的帐
目,以适应国家的政策,如贷款、破产、上市等。这些都是对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建议在法条里明确强调会计人员的
职责,特别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并且
要在法里赋予会计人员监督、上告、抵制做假帐的权利。会计法
里还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财会人员资质的要求,因此,建议将
会计法作为财会领域的一个母法,为今后制订一系列的予法打好
基础。
柳随年委员说,1、第3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加一句必须经过考试。因为现在有些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并不能代表其有真才实学。2、现在知识更新很快
,会计要不断提高素质,因此建议加一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定期不定期的接受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志民同志说,第13条建议
将“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改为“对原始凭证在单位负责人审判
前进行审核”。因为现在的通行做法是先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
送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手中。入单位负责人已经审批后,会计
人员再审核,既难以操作,发现了问题也难以纠正或解决。
邹家华副委员长说,会计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只表达了这些单
位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应遵守法的意思,应该首先明确: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私人企业
、三资企业、城市、农村,凡是有经济活动、经费来往活动的单
位都必须办理会计事务,总之在总则里要有强调突出建议会计事
务的必要性和全面性的条款。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不能
由主管部门批准其任用,能否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性质的机构,对
这些会计人员进行登记、信用考核,为社会上使用这些会计人员
的机关、团体、单位提供有关信用咨询,作为检查这些单位任用
会计人员的依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桂求同志说,为加强会计工作的
监督,建议在第5章增加会计工作实行回避的制度的内容,即:单
位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
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
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
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逄先知委员说,第5章,应单列一项有关回避的内容。可规定
凡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本单
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戴证良委员说,1、有关会计资料失真问题。目前,由于利益
驱动,使一些单位造假帐,这个问题除需内部整顿加以解决外,
还需在外部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让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都熟悉、掌握。会计法应该为会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2、
有关会计监督问题。会计监督形式不宜过多,过多了又不深入易
走过场,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会计监督应该坐下来,深入认真
的进行审计,这是需要花时间的,这是很有效果的。另外,要实
行厂务(包括财务)公开制度,用公开的方式监督。3、有关做假
帐 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涉及构成犯罪的条款中
明确写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杨长槐委员说,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不要把我们的领导限入
在事无巨细的工作中,什么都要领导负责,实际上出了事以后,
谁也不负责。我们应该改变这种习惯,如会计法修订草案第4条的
规定应当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是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负责人的
责任在于他是否遵循会计法去正确组织领导工作。
梁广大委员说,会计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完善
和严密,建议尽早通过。提点具体意见:1、目前我国驻外公司数
量不断增多,如何对这些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值得研究
。现在不少人利用驻外公司转移资本。表面看来做生意很大,但
实际上是盈利很少、亏本甚至亏空的买卖。
田玉科委员说,会计工作中资料的失真性,不完整性的根本
原因是监督力度不够,做假帐、设账外帐,这些主要是单位主要
负责人迫使会计做的。本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监督必须完善
,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审计报告反映了许多触目惊心的问题,
但地方的审计部门敢不敢象审计署这样做?所以,完善监督机制
是最关键的。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要有规定
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说,会计法修订草案第2条没有提
到农村的组织,不知会计法是否适用于农村。现在农村的财务十
分混乱,会计制度也要加强,建议在这一条中写明农村也必须遵
守本法。
毛达如委员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全国约250万人,从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来看,可能找不出几个够资格的人,为此,建
议在第37条后加上一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制定。”
杨振怀委员说,会计法好象只在城市、企业适用,对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列出。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约250万人,
农民对基层村政权不满很多是由于财务、帐目、经费收支情况不
清。在村务公开中最根本的是财务公开,这涉及农村基层政权和
社会的稳定也涉及农村的8亿多人口的重大利益,建议如同个体工
商户一样在附则中新列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会计帐簿、
进行会计核算等具体办法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农业部根据本法原则另行规定”。
姜春云副委员长说,目前不少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多,
这与会计行为不规范有很大关系。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应当
采取有效的对策。1、会计的任命,规范会计行为,要求会计依法
办事,首要的是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会计法对会计人
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关键是能否按照资格、条件选用
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一定要合乎标准、条件,不能滥芋充数。任
命会计不应当只由单位领导人说了算,最好规定要报上级财务主
管部门批准,实行双重管理。2、对会计依法办事、抵制单位领导
人的错误行为,要给予支持。当然,也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3、会计的交流。会计人员也应当定期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防止产生腐败等弊端。另外,现有200多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人员如何管理值得重视。会计法草案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
附则中增加一条,类似个体工商户会计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严克强委员说,第5条第3款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规定得很好,但实
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建议对这个问题再进行斟酌和研究,研究出
一个界定的办法。建议第22条增加一句:“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完
整,不得销毁、隐匿”。建议第39条中有关会计人员调动、离职
的规定,应当有一个具体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撤换会计,以确
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周松同志说,为了保证会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不随意听命于单位的领导,建议在会计法修订草案
第39条中增加对会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作限制性规定,以保障会
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杨振怀委员说,目前造假帐、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非常严
重,如果会计法修改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干脆就不要制定。对
于造成目前财会问题混乱的局面,有些单位的领导是难逃其责的
,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杨国庆委员说,现在“帐外帐”、“小金库”很普遍,但主
要是单位的领导和法定代表人让会计做的。修订会计法、加强会
计监督是必要的,所以我同意会计法修订案尽早通过。第13条中
提到“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是对的,但应考虑到在特
殊情况下没有原始凭证怎么办,如去国外出差,或遗失原始凭证
的情况。
王永宁委员说,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要作出具体规定
。会计人员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铁面无私,应当在法律条文
中有所体现。目前,存在的“小金库”、“吃喝风”等现象,都
与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和作假帐有关,法律对此应当做出规范。
王幼辉委员说,1、在第4章会计监督这一章内,应加入强调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树立资本保全观念,各单位应建立定期的财
产清查制定,要切实保证帐簿、实物、款项相符。因为目前现实
经济实体中,特别是商业企业财产失实现象相当严重。由于三角
债的关系,互相拖欠,这样就使企业常常以物抵债,常常是以高
于原值的商品来计算。有的互抵残次商品,有的已无使用价值也
按高于原值计算来抵债。这种过时商品削价也无法出售,长期入
库凑数,实际上这种企业是潜亏,使资产虚假入帐。2、第48条,
关于个体工商户要根据本法的原则另外规定。我认为越快越好。
河北省政协曾作过一次调查,非国有制经济实体中会计核算及管
理是一个严重缺口,很多个体经济实体无专职会计人员,这种单
位会计只听老板的,有的企业老板用高薪聘用已退休的老会计,
为他做假帐,使国家税收受到严重损失。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1、要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会计
的信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的社会信用危机。2、对流失税款
很严重的单位在法律规定上要有针对措施。3、第3条“各单位”
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是很明确,而这是偷税、漏税很多的
一个方面。也应有规范的会计帐簿。在电脑普及后,采用联网的
电脑收银机记帐。小摊贩数量很大,营业量小,可以除外。4、关
于会计监督。应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主,另辅之其他部门的分工合
作。如何监督,可以吸纳一审中提出的一些好的意见。
张肖委员说,关于会计作假帐的问题,做假帐和两本帐问题
是当前会计核算的主要疏弊,会计法要着重解决此问题。目前的
第3章、第6章的规定对两本账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力度不大。
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杜宜瑾委员说,1、会计法修订草案对农村考虑的不够,建议
对此做出仔细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规范应提上议
事日程。建议加在第2条,加上“集体经济组织”。2、会计法是
否适用外资企业和外国单位,建议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3、会
计的监督机构很多,这些单位如何分工、合作,又可以资源共享
,不可给企业增加负担,建议对此仔细研究作出规定。4、会计监
督单位本身也应受到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其他单位监督,也应
作出具体规定。5、关于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尤其是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应实行回避制度,应该在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6、对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任用的培养和任免要研究研究。
7、会计法修订草案对会计人员的责任写得较多,这是应该的,但
权利写得太少。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应明确写出。
常沙娜委员说,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也同样应纳入会计法的制度,否则将是一个偷
税漏税避税的大漏洞,到时候又要做法制的修改。建议现在修改
会计法时就把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包含进来,
而不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2、相关方面的法规应配套。一
是如何包含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前会计人员不敢抵制一些违
法开支,不敢违背领导意志,怕给穿小鞋。二是会计与审计的配
合。现在审计工作不过硬,只要有单位财务的有凭证、有帐目,
审计就能轻易过关,而缺乏会计帐目中的存在的违法的一些问题
。等到事情发生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不清。
要有强化会计监督方面的规定
张怀西委员说,会计法的修改很必要,也很迫切,目前许多
单位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1、会计帐簿要统
一,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统一的会计帐簿。不准有帐外帐、小
金库等以保证财务活动的统一管理。2、会计活动要强调真实性。
如何保证真实性应有法律条文的规定。3、本法修改时,应针对当
前会计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条文。现在发生的许多案
件与会计制度、财务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有关,建议立法部门对
这些案例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从法律条文上赌赛漏洞。4、要加大
会计监督力度,完善有关监督措施。要形成单位内部监督、主管
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群众监督
的多层次监督体系。
张连忠委员说,现在帐外帐、帐外工资太多,如何加强监督
,是个重要问题。
甘子玉委员说,各行各业都应有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具有职
业道德尤为重要。在会计人员的管理上,可充分发挥会计行业协
会的作用,对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职业道德都严格登记,对会
计人员起一个约束作用,对社会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建议会
计法修改对这方面提一下,留点空间与可能性,以便以后以实施
办法补充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来金烈委员说,现在会计工作的问题较多,假帐多,名堂多
,怎样把弄虚作假问题解决,这是会计法修订草案的关键。至于
管会计的负责人,建议最好是全国分级管理,统一由上一级任命
。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统一由上一级任命。中央和地方级统一
管理,这样给会计负责人工作创造一些便利条件,解除他们的后
顾之忧。怎样在制度上、人员任免管理上会计工作标准的规范上
采取有力措施,以利于会计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 庵同志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背
景,目前,会计造假现象十分严重,法律应针对这种现象做出规
定。造假原因有三:1、与单位负责人关系密切,是一伙的;2、
会计人员任用的权力在单位负责人手中;3、打击会计造假力度不
够。建议:1、加大对会计任用造假的打击力度,可考虑终身取消
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2、增强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为其独立依法
履行职责创造条件。3、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会计监督的力度
和实效。会计法如果在这些方面不能做出可行的规定,则其修改
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陈心昭委员说,一些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会计往往是在单位
领导的致使甚至胁迫下做的,因此单位的负责人应负有主要的法
律责任。目前草案第43条将罚款的最高数额定为“五万元”,不
太合适,要重罚,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与造成损失大小而定,建
议不规定上限。
杨周南(全国人大代表)同志说,会计资料失真我认为有三
种情况,一是领导指使,二是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三是会
计人员的主观故意。这三种情况的责任,不应统一由某个人来承
担,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责任要分的细一些、清一些
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合理。
蒋树声委员说,关于草案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问题,理论上是对
的,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因为:1、单位有大小,例如一个几万
人的国有企业,厂长的精力比如集中在国企改造、生产、营销等
主要工作上,不可能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研究和具
体管理。2、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第一把手不是“万能博士”
,既然是法,则一定要依法办事,因而第4条应作适当的修改。
朱开轩委员说,第2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同“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会计机关负责人一起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是
否有实际意义,值得考虑。若单位很大,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也不
太通晓,让他负签字的实际责任,可能是做不到的,出了问题,
只能负领导责任。建议修改,可以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单位发
生违法行为,应视情节及性质决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李明豫委员说,一个单位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有多种情
况,如有的是单位负责人让会计造帐,那就应负直接责任,有的
是会计人员违法作假,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那么单位负责人只
能负领导责任,因此要区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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