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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
王明时委员说,具体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我认为海洋局相对
于环保局、农业部、交通部来讲,从能力到职责范围都更适合作
为牵头管理海洋环境保护事务的部门。因海洋毕竟是个特殊领域
,例如本法中为防污染采取排污总量控制的办法,这只有海洋局
才能从科学角度提出来。另外,我还注意到本法注重发挥地方积
极性,这很好。
蒋树声委员说,海洋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但现
在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法制中的国家,进入海洋
环境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各种废弃物逐年增多,整体环境质
量已经非常严重,对海洋环境进行综合的监测和统一的管理和治
理是十分迫切的,因而修订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十分迫切
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问题的另一方面,目前海上执法管
理部门缺乏协调,海洋、环保、水产、交通、水利、盐业、旅游
、矿产等部门都作为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只能
在进行执法管理,大都自成体系,各自为政,造成“多龙闹海”
的局面,因而理顺管理体制是修改草案中的迫切的核心问题。与
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应做两件事:1、由国务院组织一个协调
小组并由一位权威人士进行负责分工,理顺体制。2、在协调的过
程中,应该尽快地利于现有的各部门的力量建立一支统一的海上
执法队伍。
王家福委员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十分重要。海洋是蓝
色国土,下个世纪可能是海洋的世纪,管好海洋是造福千秋的大
事。对海洋环境的管理体制,要以管海洋资源的海洋局为主,国
家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并逐步建立起隶属于海洋局的强
大的中国海监,统一海上执法。修改这个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
发,而不能成为部门争取现在没有得到的权力。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陈潜同志说,海洋环境
保护问题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进入21世纪后的生
存发展,非常重要。原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已有十几年了,
已不太符合当前的需要, 需修改。事实上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八届
起就开始修订,一直定不下来,关键在于国务院几个相关部门之
间职权分工和利益协调不下来。建议在本法中明确一个海洋环境
保护的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最后谁也管不好的局面。
王涛委员说,去年我参加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
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的核心问题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存在着“五龙
闹海”的现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不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海环法
就很难落实。
戴证良委员说,立法应从全局出发,不为部门利益左右。海
洋环境保护法也是这样,建立统一的执法队伍是必要的,有利于
从管理体制上维护生态平衡。统一的部门、统一的措施,既符合
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符合职能管理的要求。修订草案修改得
好,加上了不少内容,如总量控制,超标罚款,污染赔偿等。要
有一个执法主体,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因为环境保
护生态平衡是一个整体,海陆空是互为影响的,要统一管理、统
一监督使本法真正落实到实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张宏仁同志说,海洋的
事情仅靠现有海上部门是解决不了的,海洋的污染绝大多数来自
陆上,必须统筹考虑。最好搞一个单独的海洋法,明确各方面的
关系,而目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改为海洋污染防治法。
聂力委员说,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
媒体如电视中的公益广告等,进行生动形象化的宣传,从而不断
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1、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很
多部门,要注意协调,从执法主体应明确,保证统一和协调。2、
关键把排污问题控制住,把住源头,不管是污物从什么地方来,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加强管理。3、海洋环境保护有很多问题,应加
强开学研究工作。
刘纪原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提出“海洋环境
保护管理体制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键问题”。而管理
体制方面的问题,不宜由该法做出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
杜宜瑾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不宜对各行政部门
的职责作过细的规定,应该由国务院内部分分工的事,不宜写在
条文。法律更不能成为部门的代言人。建议进一步修改时,可惜
鉴国外的有意作法,同时借鉴大陆防治污染的作法,大陆与海洋
环境的防治是相互影响的,不可完全割裂开来。
童傅委员说,我认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重点应放在允许人做
什么、不允许人做什么上,至于执法主体是谁应有行政部门决定
。
杨振怀委员说,1、海洋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的关系问题要搞
清楚,建议要有统一管理和部门管理有个分工,资源管理首先是
代表政府对资源的权属的管理。资源管理要与开发利用分开,不
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2、法通过以后,建议统一执法(由海
洋局、农业部的渔业局、交通部海事局等部门联合执法)。
刘中一委员说,现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工作不可能由任何一家
主管部门统管起来。法律也不能把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
作出具体规定,这要由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作出具体规
定,这要由国务院在部门分工的“三定方案”中加以明确,并在
施行过程中加以协调。建议修订此法把强化保护、制止污染破坏
放在突出地位,明确治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国务院分工的管辖权
同时也要承担治理、保护任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外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清渭同志说,现行海洋环
境保护法已明显不适应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和加强海洋环
境保护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对该法进行较大的修改
完全必要的。1、本法应与环保法相一致、相统一。环境保护法是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的、综合的法律,统管“陆、海、空三军”。
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是管总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一部区域
性保护法律,其确立的环保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体制
,都应与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相统一
。以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关联性。2、理
顺关系,统一管理。每一部法律几乎都牵扯到中央与地方、部门
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同样。这主要是由
于体制不顺,关系不畅造成的。仅一个海洋的管理,就涉及到环
保、海洋、海事、海政渔港、军队等五个部门,人们戏称“五龙
闹海”。因此,在修改本法是,要注意理顺“五龙”在海洋环保
方面的关系,以减少“五龙”之间在海洋环保方面的矛盾和扯皮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有超前性,随着改革的深入,形
势的发展,“五龙”可能会变成“二龙”或“三龙”。海洋环境
保护与监管工作,要坚持国家环保总局对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海洋、海事、渔政渔港、军队等环保部门,应各司其
职,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坚持一件事一个部门
主管的原则,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减少矛盾和推诿
扯皮的现象。3、明确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现拟定的海洋保护法对
国家环保部门的职权写得比较清楚了。但对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的
职权也应提出。1983年颁布本法时,沿海省份还没有海洋环保部
门。16年来,沿海省份的海洋执法主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省
到县三级都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的海洋执法队伍,力量比较强。基
于这一情况,修改本法时,应明确规定地方海洋环保执法机构的
职权,加大他们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海洋环保部门的作用,调
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有权,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
劲,切实把海洋环境保护好、管理好、监督好、开发利用好。4、
抓住根治陆源污染这个重点。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污染表现在海上
,源头主要在陆地。据了解,对海洋污染最大的是陆上污染源,
陆源污染物占整个海洋污染物的80%以上。特别是近岸海域污染
物绝大部分来自陆源,包括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据不完全
统计,仅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排海每年就达100亿吨
,其中有毒、害物质就达140多万吨。此外,还有海岸工程建设、
海洋石油开发、海洋水产养殖、船舶排污等。因此,要抓住根治
陆源污染这个重点。加大内江内河的污染治理力度,把排向海洋
的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护和治理海洋污染,不仅仅是沿海
省份的事,它是全国全民的大事,要树立大海洋的观念,共同保
护和治理海洋污染,坚决克服地区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保
卫海洋、拯救海洋。
毛昭晰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首先应该服从环境
保护法,要和环境保护法一致。环境保护法包括了海洋环境的保
护,这是非常明确的。环境保护法还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
1款也规定了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这样的
规定合理的。因为海洋污染80%的污染物来自陆源。海洋环境状
况是大陆生态环境状况的反映,海洋环保工作应该是陆上环保工
作的延伸。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江小柯同志说,1、管理体制
是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键问题。若职责不清,环境难以保护
。
李蒙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及国际、国内问题,与国
家环保总局、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等有关,还涉及海洋环境
破坏的裁判权、处理权和赔偿权等,是一部比较复杂的法律。这
部法律的制定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管理体制。法律委员
会、环资委做了大量调研和协调工作,在会上印发了很多参阅文
件,反映了各部门的分歧意见,对审议本法很有益处,希望在修
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能体现以下原则:1、克服“多龙治海”的局
面,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监督主体。2、
既要考虑过去海洋管理的历史,也要考虑今后的实际需要,体现
国家关于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3、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的目标。海洋资源保护、海洋资源管理,及海洋资源利用方
面的内容是否应该列入?4、关于建立海洋功能区(第23条),海
洋自然保护区(第24条)进而建立海洋有偿使用收费制度及排污
收费,必须慎重研究。5、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内容与需要
履行的相应国际公约的内容结合统一起来。
严克强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法那么多条款,情况那么复杂
,能做到今天这种程度,已相当不容易了,对此深表同情。我们
的立法现在有个问题,起草部门将本部门的利益全写进法中,其
它相关部门为本部门利益进行争执,综合部门抹稀泥,最后,通
过的法律成了“四不象”。鉴于常委委员许多是兼职的,一部法
律开会时才发给委员们,审议时,也提不出太多的意见。建议常
委会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某部法律时,由常委会组成专门
的班子,(吸收有关专家参加),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研究、
制定法律,以摆脱目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过多的弊端。具体到海
洋环境保护法,“五龙闹海”的现象,不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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