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点抓要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综述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 傅旭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于1995年己修订过
一次,为什么时隔仅4年又要再次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带着大家对这部法律修订的关注,记者在会议期间作了
较为深入的采访。

  自199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有
关部门对该法的实施给予了高度重视,加大了执法力度,在控制
大气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推动了煤炭的清洁利用;加快了
淘汰严惩污染大气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步伐;一些重点地区开始
对酸雨和二氧化硫的控制。

  “但是,由于当时对大气污染严惩状况和发展趋势估计不足
,所规定的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加上近几年一些新的变化,修改
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环资委
主任委员曲格平在向大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指出。

  据了解,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
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
大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去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
气污染评价结果,在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就占了
7个。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
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环资委认为,面对现实,现行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则
显得偏少,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日益严惩
的大气污染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对此
反映强烈,呼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尽快改变目前的污染
状况。为此,他们认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这也是本
次常委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共识。

  “面对现实,抓住要害,对重点城市、重点地区作出更如严
格的规定,使其大气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有一个比较明显的
改善”,这是修订这部法律所遵循的原则。

  我国现有668个城市,城市人口约4亿人。在实行环境统计的
300多个城市中,70%以上处于或者超过了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要求这样多的城市在短期内明显改善大气质量是不现实的。修
订草案除了对所有城市都作出了控制大气污染的规定外,把要求
重点放在了一批重点城市上,规定这批城市限期改善大气质量。

  面对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在草案中又突出了这样几个内
容:

  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
修订草案将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单独作为一章,从机动车制造、在
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分别作出了
规定。如在草案第三十六条就对燃油质量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
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
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大气总悬浮颗
粒物的50%来自扬尘,其中建筑施工是扬尘的重要来源。扬尘污
染反映了城市绿化水平低和施工管理不善,为此,草案规定“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
,减少市区裸露地面,防治城市场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
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
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可以将防治扬尘
污染所需费用列入施工定额或者生产经营成本。”

  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
定,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违反排放标准即
违法,对不执行者要予以处罚。从世界各国的能行做法来看,超
标与否也是决定是否违法的主要界限。但是,现行的大气污染防
治法没有明确超标排污违法,只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应征收超标
排污费。在这次修订中,把超标排污作为违法行为,从而与标准
化法相一致。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
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第五十条
的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还应当限期
治理。”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现行大气污染
防治法是以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为基础的。从当前情况看,在我
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
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控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
,推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多年来,国务院和一些地方己开始采
取措施推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国务院于1996年批准了《“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此,草案第
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各地方大气污
染的排放总量。”

  建立排污收费制度。从我国现行超标收费的实施情况来看,
由于收费标准低等原因,许多企业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
染,超标收费制度事实上己成为超标排污合法化的途径。同时,
在本草案作出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翔走后,超标收费的前提己
不复存在。因而需要对现行收费制度加以改革,改革的方向应当
是按照排污总量收费,并逐步向环境税过渡。这既是对损害大气
环境的一种补偿,也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
为此,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放费。”“
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
用。”

  强化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的法律常常被称之为“软法”,法
律权威性差。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办法。
草案对此作了增补和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大大增强了法
律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力度。

  8月27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对大气污染防
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相信,通
过这次和以后的审议,一部更加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久将会
出台,并将对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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