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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8月31日第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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