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8月3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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