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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在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
维澄作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
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王维澄介绍,在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
,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国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
施鼓励、扶持其发展。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
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家予以保护。
因此,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个
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对个人独资
企业的纳税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只征一道所得税,并避免重复征
税。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税的问题
情况比较复杂,还涉及到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制
定税法时通盘考虑。因此,在草案中先予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具体内容未加
以规定。
法律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对禁止一些部门、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草案条文
作了修改。
在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时,有的委员提出,在招
标文件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以保
证审查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
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
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委员会还就委员们
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等
情况等草案条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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