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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9月02日第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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