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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
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能否健康发
展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经
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种子产业发展很快,在育种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繁育经营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以及对外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
成绩。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种子产业的水平还
有不小差距,种子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
世界经济体系,农业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农产品的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
、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
通过种子立法促进我国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这也是贯
穿于整个种子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依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坚持保护育种者的权
益不被侵犯。要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广
大育种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培育、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工
作中的作用。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科研单
位、大专院校和从事育种的科技人员依法经营新品种。对那些未
经授权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
罚。
依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还要依法保护广大种子使用
者的利益。农民是使用种子的主体,与种子法的关系最大。保护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
证农民用到质量合格的种子,而且当发生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减
产、绝收等损失时,农民有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的权利。同时,
农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农民购买
指定种子公司的种子或者只许播种某种种子。
依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应当对种子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进行规范。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取得
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不仅要依法经营,还要对种子的质量负责,
不得经营假、劣种子。由于种子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直接面对广大
农民,因此,向农民提供全面而优质的服务也是经营者不可推卸
的义务。
依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坚持种子管理体制的“
政、事、企”相分离的原则。要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种子的行
政主管部门和种子公司不分家,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管理体
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和从事种子
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种子的生产经营机构也不能参与和从
事种子的行政管理工作。
种子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必
将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
、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和推动种子产业化等方面产生积极而
深远的影响。
《人民日报》 (2000年07月1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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