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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
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郑筱萸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
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保
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药品监督管理中出
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
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及管理体
制发生变化。二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在
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未作规定。三是,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违法行为
规定的处罚过轻,措施不力,不足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
行为。因此,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
郑筱萸说,草案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简化药品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和药品的审批程序。草案进一步规范对药品生产、
经营的监督管理,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执行《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统一药品审
批,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将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纳入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草案明确
了药品检验的经费来源和收费原则。草案在强化药品监督管理执
法规定方面,增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生产、经营假药、劣
药的紧急控制措施;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的内部层级监督
;强化药品检验机构的责任;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克服地方保护
主义。草案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方面,加大对生
产、销售或者配制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
《人民日报》 (2000年08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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