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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受国务
院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
案)》的说明。

  金人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9月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2月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随着改革的深化
、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
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税收征
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税人不到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
象比较严重;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
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
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
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不明确
,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款难以得
到有效保护;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应当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
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三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
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明
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协调好与有关方
面的关系。四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
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因此,为了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
化、规范化,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金人庆说,这次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
原则:一是加强税收征管,着重于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
,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及时、足额地征收国家税款。二是
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权力,同时加强对
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规范征纳关系。三
是力求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尚未
取得共识、没有把握的内容,这次修改暂不涉及;对一些具体操
作的内容,拟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规定。四是做好与现行有关法
律的衔接、协调。

  《人民日报》 (2000年08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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